窦玲玲的GU份会由她家人代持,表面上和她无关,但实际上公司放在首府,就由窦玲玲负责运作。

        窦玲玲作为华友高管,人脉极广,适合的目标还有很多,她要这麽C作,也不是非要找李闲云合作,所以李闲云也做了极大让步。

        首先就是易胜传媒从现在开始的拍片,每部至少要有两到三个易胜经纪公司的艺人,并至少一个三号,每年至少三部,平均每部投资额不低於三百万,期限为三年。而且价格核算,也就是说不会有内部优惠价。

        其次就是窦玲玲对公司有极大的决定权,易胜传媒虽然是控GU公司,但是限制了许多权力,确保不会动摇窦玲玲的地位。

        第三是易胜传媒和其他公司的合作,也需要易胜经纪公司的参与,甚至包括项目的制作。也就是说,易胜经纪公司还有参与项目的权利,但这个权利主要不是用来分钱的,而是用来忽悠艺人的。你看,我们不是纯经纪,我们是可以参与制作的牛b公司。

        能够主导项目制作的经纪公司可是很牛掰的!

        要不演员经纪为什麽经常会挂演员副导演这个位置?这个位置可以是虚职,但能参与项目,那就可以是实权,成为“黑手”的组成部分,甚至参与票房分成。

        而这对窦玲玲以後签艺人有很大好处:忽悠资本增加了呀。

        第四是三年内易胜传媒不得成立同类型的子公司。这算是子公司反过来限制母公司了。

        第五是易胜传媒自己的艺人将来如果要合同转让,必须优先易胜经纪。这个是李闲云要求的,该条款的背後意义就是易胜传媒也会有自己的艺人,而不是所有艺人一开始都交给窦玲玲。

        内容未完,下一页继续阅读