4、安息“赔偿”秦国军费白银五千万两;
5、开放商道,所有安息边境城池为通商城池,允许秦人居住并设派领事馆;
6、协定关税,秦国应纳进出口货税、饷费,安息无权干涉;
7、准许秦商在安息自由贸易。
8、双方官吏平等往来、释放军民以及撤军等事宜;
9、允许秦人在安息宣传各家学说,传播中原文化;
10、确定领事裁判权和片面的最惠国待遇。
11、尼隆、苏西亚、木鹿城等二十二城及其所属的土地皆属秦国,允许安息可以有条件的赎回;
12、秦国子民得在安息城市任便从事各项工艺制造,其产品免征一切杂税,享有在内地设栈存货的便利;
13、秦国军队暂行占领阿帕梦亚城,由安息每年付占领费库平银十万两,在未经交清末次赔款之前秦国不撤退占领军;
14、本约批准互换之后,安息将战俘尽数交还,安息不得处分战俘中的任何秦人,立即释放在押的为秦国军队效劳的探子,并一概赦免在战争中为秦国军队服务的安息子民,免予追究。
内容未完,下一页继续阅读